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公务用车篇②
“私车公养”,是指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使用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
二是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
三是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四是私车“公用”。有的领导干部觉得使用公车办私事太显眼,要求驾驶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私车,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义使用,而用其他票据对车辆使用费用进行报销。有的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甚至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用于自己办私事,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
(转自公众号:清风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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