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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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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细则

(一)随机抽查主体

高新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监察对象的主要方式。

建设管理科负责辖区所有在建工地质量安全监管随机检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监察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区内所有在建工地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质量安全工作、企业资质以及各项强制规范执行情况。

(三)抽查基础

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和在建工地台账,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工地监管信息,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可釆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要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对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当场反馈有关情况。

2.被抽取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报主管领导重新抽取行政执法人员。每次检查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确定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为25%、一般排污单位随机抽查比例10%,频次为每季度1次。

4.工地监管方面,对辖区所有工地进行百分之百全覆盖,频次为至少一月一次。

二、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合理调配现有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和在建工地进行现场抽查,监管随机抽查名单已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处罚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2.系统操作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保证抽查过程保密,任务派发后,禁止向执法人员泄露手机上未派发的企业名单,因特殊原因需要查询个人执法信息的需要领导审批通过,才能查询。

3.执法人员收到执法任务后,要及时执法,不得和企业提前联系,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4.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随机抽查工作保密制度,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河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