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对各科室、大队的安全生产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的内部层级监督。
第二条 局综合科负责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及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服务相合,制约与保证相结合,查处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 执法主体、程序、职权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合性;
3.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
4. 其它可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1.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审;
2. 备案审查有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3. 调阅审查有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4.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5.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3.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 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党支部同意,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
1. 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 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3.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4. 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 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8. 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9.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发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受送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
第九条 被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