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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塑料制品及500吨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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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示期: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5-6165855      通讯地址:平顶山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塑料制品及500吨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开建环许〔20244

2024124

 

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塑料制品及500吨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圣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塑料制品及500吨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平顶山高新区神马大道与许南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河南电气装备科技产业园5#厂房西半部,拟投资300万元,总建筑面积4500m2,分原料储存、混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项目分2期建设:一期年产3000吨抗冲击改性PVC管、500吨PE管、500吨PE改性粒子、800吨 PVC改性粒子、100吨PP芯棒、500吨封孔器、400吨集流器;二期年产500吨抗冲击改性PVCGR管、500吨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

二、该《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有关要求

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建议,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建设营运期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你单位在项目运营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废气处理措施

一期PE改性粒子生产配料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级绩效PM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一期PE管生产加热挤出、PE改性粒子生产塑化、挤出、拉条、PP芯棒生产加热挤出、PP芯棒生产外径二次定型、集流器生产法兰根、内直熔接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 60mg/m3),同时也能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级绩效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一期PVC管、PVC改性粒子、二期PVCGR管生产投料、筒仓呼吸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120mg/m3),同时也能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 级绩效PM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一期抗冲击改性PVC管生产高混、挤出成型、抗冲击PVC改性粒子生产塑化、挤出、拉条、二期抗冲击改性PVCGR管生产造粒、挤出成型废气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80mg/m3)以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 级绩效 NMHC 有组织排放浓度 10mg/m3 的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速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氯化氢:100mg/m3、0.26kg/h,氯乙烯:36 mg/m3、0.77kg/h)限值要求;一期、二期生产废料及不合格产品破碎磨粉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同时也能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 级绩效 PM 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二期项目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生产模压成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 60mg/m3、苯乙烯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同时能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品”A级绩效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2)落实废水处理措施

生产冷却废水采取冷却塔+循环水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氯化氢尾气处理废水与职工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顶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PE生产线、PE造粒机、上料机、筒仓螺旋输送机、高速混合机、空压机、冷却塔、破碎机、磨粉机、四柱压力机、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型号的设备,设置减震措施,并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本项目废边角料、废管、废集流器收集后破碎或磨粉后回用生产配料;废PE粒子、废PVC粒子收集后直接回用生产;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回用生产配料;废包装、PP芯棒边角料、废PP芯棒、废PP绳、废钢丝、废SMC片材边角料、乙烯基脂树脂预浸料边角料、碳纤维预浸边角料、不合格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复合材料预浸料模压产品修剪边角料收集后置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废氯化石蜡桶、废邻苯二甲酸二丁脂桶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定期返回生产厂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机油、液压油、氯化石蜡、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堆存区、危废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车间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减小事故发生的概率,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按照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将事故对周围环境和人群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实施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如有举报、环境纠纷等应按要求整改。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