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强调“城市更新”这个概念,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明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能级、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我市制定《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印发);
《河南省“十四五”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豫政〔2021〕43号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3〕51号);
《河南省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豫建办〔2023〕236号印发);
《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平政〔2021〕21号印发)。
同时参考《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计二十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城市更新的范围、实施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要求。城市更新范围为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市住建局作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按相关规定依法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汇总、制定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是明确政策支持。从财政、资金、土地、规划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比如:
探索设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探索政府通过土地入股、特许经营等模式拓宽资金渠道,对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两级财政可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也可经认定后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由财政部门牵头组建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发展基金,联合社会资本,支持中心城区各类城市更新项目。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出台既有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城市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可按照上位规划等依法依规予以优化。城市更新项目中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原出让合同未约定用途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不再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公园绿地用地用途相互转换的,可不再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土地供应(处置)需缴纳(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对难以实现自平衡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及省级各项税费外,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前提下,剩余部分可补助区级。
三是明确制度保障。市直各部门按本办法,结合职责分工依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财税等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依法依规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石龙区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2633618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