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202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二、加装条件
(一)市内五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影响原有建筑安全的原则下进行,满足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取得共有部分业主同意。
(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为该栋(单元)出资业主。申请人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四、实施流程
(一)编制方案。由申请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在对拟加装电梯房屋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合格的基础上,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可行性评估报告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J41/T207—2018)》。
(二)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式、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式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协议由加装电梯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栋(单元)楼道口、所在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申请人收到书面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组织协调,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请报建。申请人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协议;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
5.监理合同;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联合会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工程审批手续。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五)组织施工。申请人凭联合审查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组织施工。
(六)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法定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法定机构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七)运维管理。申请人可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加装电梯的经营、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资金筹集
(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申请人所在楼层等因素自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加装电梯需个人承担费用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个人)分摊的金额。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参与,依法探索代建租用、分期付款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加装电梯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若需增加通道,增加通道宽度不得大于1.8米,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加装电梯共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三)鼓励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放。
(四)对于未批先建、私自变更方案、不按图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反加装电梯程序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且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房产事务中心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区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共同配合,依法依规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带来的便利,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各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工作优势,积极向居民做好政策宣传,为加装电梯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石龙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具体细则由市房产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