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欢迎加入劳动关系知识探索之旅。即日起,我们每周都将推出新篇劳动法规政策解读,细致入微地剖析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旨在帮助劳动者清晰认识自身的权益与责任,同时也为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提供有力支持。让我们并肩同行,共同构建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共创更加辉煌的未来!
职场小课堂(四)
未休年休假,离职后是否能要求单位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