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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5452946-00000-2021-00001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1-09 关键词: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高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化店镇人民政府、皇台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高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5日


平顶山高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高新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辖区外的地震对高新区造成灾害或强烈影响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管委会是应对高新区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镇(街道)是应对本辖区轻度破坏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根据镇(街道)地震应急需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应急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日常对抗震救灾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成员由区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副职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工委、管委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向工委、管委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派遣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救援、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队伍,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4)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管委会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8)协调跨县、区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接待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慰问团,承办工委、管委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0)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1)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

2.3 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衔接配合;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管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抢修维护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实施区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组织生产、调动抢险救援产品,调动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协调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协调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党群工作部、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秩序维护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

主要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件现场;及时封闭事故发生地的周边道路,加强警戒;疏导道路车辆;疏散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切断道路照明设施、信号灯等可能影响事故救援的电源。

(8)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牵头,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综合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度破坏5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高新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在高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高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高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高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 轻度破坏地震灾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灾害。

    在高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轻度破坏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管委会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示市政府提供支援。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街道)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各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四、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镇(街道)负责群测群防工作。管委会根据预报的震情,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4.2 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区内的2.0级以上地震、区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根据市地震台快速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应急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形成《震情快报》,必要时可报工委、管委、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管委会,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管委会,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公安局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管委会,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区党群工作部,同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五、应急响应

5.1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管委会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震情,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

(2)当地震造成较大灾情或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震区所在镇(街道)提出处置建议,并派出现场工作组。

(3)震区所在镇(街道)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处置建议组织领导当地的地震应急工作。

(4)党群工作部、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做好稳定民心的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产生。

(5)公安分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5.2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应急局根据市地震台有关参数的测定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并上报管委会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管委会做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决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5.2.2  指挥协调和处置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工作组,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地震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组: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2)抢险救援组: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专业现场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开展各类紧急救援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协调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供水、供电、燃气、通讯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5.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地震台参数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并上报管委会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管委会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3)区指挥部运行,管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5.3.2  指挥协调和处置

(1)震后1小时内汇总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区指挥部。

(2)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区指挥部依据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流程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管委会根据灾情和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学校、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组织实施区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储备工作。

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七、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7.1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管委会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对事发地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迅速组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2)当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公安部门负责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应急、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八、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强有感非天然地震,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地震台测定的非天然地震参数30分钟内上报管委会。

非天然地震所在镇(街道)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塌陷、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九、高新区邻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高新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十、保障措施

10.1 队伍保障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液化石油气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物资储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镇(街道)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区、街道、村三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10.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管委会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应急部门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10.3 避难场所保障

管委会要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疏散基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完善必需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10.4 基础设施保障

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广播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经济发展局组织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实施区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储备工作。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10.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党群工作部、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6 监督检查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对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0.7 法制保障

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十一、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管委会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自本预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4 适用范围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