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现制定《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抓好工作落实
1、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3、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梳理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二、规范执法检查流程
1、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根据本行政区执法人员数量、企业数量、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
3、依法处罚。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处理处罚。
三、及时公开抽查及处理结果
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河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并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现场填写《现场检查记
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建设科人员开展工地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五、抽查保密
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随机抽查工作保密制度,坚决防止跑风
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开展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2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3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4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5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6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建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权限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7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权限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8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9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国有投资或部分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10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完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制度的通知》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11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排污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10%,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25%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