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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开城建环罚〔2021〕01 号
  • 发布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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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天鑫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MA40YMUXOA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神马大道东段嘉瑞利德院内

法定代表人:余湛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01月04日,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保工程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开城建环责改决字【2021】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开城建环罚告〔2021〕01 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开城建环罚告〔2021〕01 号),2021年01月1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平顶山银行    

户名: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账号:  6000    2650    1835    025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8761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2021年 01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