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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开)应急罚〔2021〕6号
  •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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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开)应急罚〔20216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平顶山市永诚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遵化店镇农贸市场院内30米路北政编码:46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孟卫青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6375910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24下午,我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对平顶山市永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行为一: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行为二:未按规定安装警示标志行为三:消防通道堵塞,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开)应急执现记〔2021〕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开)应急执责改〔2021〕35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张;证据:现场视频一份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看,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行为一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行为二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行为三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银行,账号60002650183502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