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开)应急罚〔2021〕7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河南欧美佳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遵化店镇汝坟桥村东200米路南 邮政编码:46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席营博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51375575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对河南欧美佳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行为一: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行为二:消防器材已过期;行为三:未按规定安装警示标志,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开)应急执现记〔2021〕3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开)应急执责改〔2021〕3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一张;证据四:现场视频一份。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看,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行为二依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行为三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银行,账号60002650183502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