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业主组织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现实中,大多数业主组织在组建、运行、换届等过程中往往只强调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缺乏对业主及其业主组织的权利义务之管理处置措施。
随着城市化率高度提升,绝大多数业主生活在小区,目前小区面临着侵润多年、堆积如山、积重难返的各类问题,诸如:房屋及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业主组织成立难、运作难、换届难的问题,正本清源、物归原主不能实现的问题,维修基金运作困难的问题,业主物权自主选择难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全面、系统,综合、持久的解决方案。需要相关部门都能依法行事、各司其职、监管到位,方能协同解决或者能避免的问题;基层社会管理、社区治理中既离不开居委会的作用,更离不开业主及其业主组织的作用。社区固然是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但是一个社区往往由不同物业小区组成,涉及不同物业小区中,不同业主自治权的保障和维护是民法典赋予给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可忽视。其中对直接参与者之业主及其业主组织的行为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建议:
一、明确街道职责。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监督其依法履职,社区应当配合街道开展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主管部门职责。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培训。
三、明确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涉及筹备组成员资格和业主委员会资格的设定条件,明确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应该由街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四、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得实施的有关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五、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对于拒绝审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审计。
六、完善业主组织矛盾处理机制。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基层治理、物业管理呈现老问题不断、新问题又出的局面,稍有处理不慎,就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事件。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体现基层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 在建立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同时,推进执法进小区,对老百姓反映的业主组织运行管理的问题,建立沟通解决、跟踪反馈渠道。
七、促进业主组织管理融入基层治理体系。 小区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属地管理。要求街道加强物业管理办公室实体化建设,负责本辖区居民小区物业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化解各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