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综合办文电室为全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办文电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对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区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五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区领导汇报,并根据区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六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