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开)应急罚〔2021〕8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凤翔环保工业园东侧厂房由南向北第二跨 邮政编码:46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禹茂田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30375612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对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行为一:未建立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及职工教育培训台账;行为二: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开)应急执现记〔2021〕4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开)应急执责改〔2021〕45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一张;证据四:现场视频一份。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看,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行为一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银行,账号60002650183502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