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平政〔2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其起草或牵头实施的2020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3件政府规章和3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在研究通过后印发了《决定》。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重点按照下列标准,提出保留、废止或失效、修订或拟修订的处理意见:
(一)对主要内容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且目前工作中需要的,按保留处理;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按废止或失效处理;
(三)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且确有修订必要的,按修订或者拟修订处理(其中,对修订内容尚不成熟且确有修订必要的,列入拟修订目录)。
三、主要内容
(一)《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2号〔2019年〕)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二)《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2005年〕)等2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9年〕)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
(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2005〕31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13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拟进行修订。
列入拟修订目录的文件,牵头修订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决定》要求,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需要修订、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